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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关于建立环境监理机制的建议
2016-10-13 16:57 来自: 统战部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建立环境监理机制,是坚持“两个可持续”和建设洁净新疆的重要举措。

  一、我区建立环境监理的必要性

  一是特殊的生态地理环境。新疆位于欧亚大陆腹地,属于典型的大陆性气候,主要特征是地域辽阔,但绿洲面积不大;气候干旱,而气温变化大;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时空公布不均;土地面积大,但可利用面积小,土壤质量差且沙化盐碱危害严重;生物资源种类丰富,但生物总量不大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新疆自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承载能力的有限性。可逆性很小,在开发建设中一旦遭受破坏或污染,将产生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二是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恶化。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新疆在国家能源需求中的地位越来越明显。但在资源输出的同时,在生态环境上付出了代价。由于对矿产资源不合理的开采,山体植被造成巨大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由于减排不达标,一些地区的河流、湖水受到污染,水中氨氮等化学物严重超标,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也影响粮食生产安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项目建设中环境监理不到位,“三同时”制度不落实。

  三是部分项目建设有环保违规现象。短期行为和政绩效应淡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严重,对建设项目环保违规视而不见,有的还充当保护伞。同时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企业在开发建设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只开发不保护、先开发后保护和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由于缺乏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屡屡遭到破坏。

  二、建议

  (一)学习经验,制定措施。学习借鉴辽宁省在建立和完善环境监理机制方面的经验,依据国家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由环保厅具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有法可依。2014年,昌吉州以阜康市为试点,从源头预防和控制污染,率先在全疆引入环境监理,出台了《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环境管理经验,建议推广借鉴。

  (二)设立机构,试点先行。借鉴阜康市经验,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在地(州)以上环保部门设立环境监理机构,明确机构组织及主要职责。拓展环境监理的领域和范围,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全过程环境管理,强化限期治理、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等污染治理工程的监管,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管。

  (三)重点领域,立求突破。着眼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在环境监理中应首先在水利、交通和煤电煤化工三个重点建设领域开展。在水利建设方面,通过环境监理,有效解决无序开荒、超计划用水、挤占生态用水三大突出问题,保证生态、生产、生活三水平衡。在交通建设方面,加强对拟建、在建项目的环境评估,针对交通建设线长点多的特点,尽量避开生态脆弱区和主体功能区。在煤电煤化工建设方面,加强对煤炭开发利用对矿区地质环境影响因素的系统分析,建立矿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做好煤化工废弃物二次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降低生态环保门槛,制止不科学开发,预防地质环境和生态灾害。

  (民革新疆区委会 责编: 邓红)

编辑:郭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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