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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关于科学使用全疆义务教育阶段资金使用渠道和方向的几点意见
2016-09-26 18:31 来自: 统战部

  自2003年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以来,为我区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新疆的教育事业,提高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入学率,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对基础义务教育阶段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南疆地区适龄儿童入学率不断提高,为增强国民素质,培养就业技能,打击极端宗教思想渗透,反恐维稳等工作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资金使用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急需尽快解决。目前,我区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跨地域全家流动定居的情况与日俱增,造成很多适龄儿童应当在接受义务教育时并不在户籍所在地,以乌鲁木齐市为例,目前已有流动人口110多万,特别是南疆流动到乌市定居的人口占相当比例,到上学年龄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数量很大,如不能及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义务教育的开展和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专项资金是根据居民户籍登记情况下拨使用的,各地财政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教育资金,这就造成了很多随父母流动离开,在异地定居上学的孩子本应享受的义务教育投资落实不到自己身上,而作为流入地的政府为保证这些孩子的义务教育权力,又不得不承担额外的教育经费。户籍所在地政府对这部分教育资金落实不到人,造成浪费,而流入地政府部门又不堪重负,增加财政负担。

  建议:

  1、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长期在异地定居人口的普查,详细掌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数量、年龄分布和户籍情况;

  2、应从自治区层面协调好户籍所在地和流入定居地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对接,保证适龄儿童异地就学率;

  3、协调各级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对跨地域义务教育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畅通渠道,落实“钱跟人走”的原则,做到在哪上学,经费到哪,落实到人,减轻地方财政额外的教育支出,促进义务教育的深入普及和落实质量。(九三学社新疆区委会 责编:李安民)

编辑:郭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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