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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管理条例》
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豁免权监管的建议
2016-06-08 10:37 来自: 统战部

  据《华商报》报道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时,旁听席上的一男子对律师破口大骂甚至殴打,而打人者是区人大代表。27日,长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依法暂停兰天执行区人大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长安区人民法院随即对兰天执行了拘留,并罚款10000元。

  各级人大代表的豁免权并非特权,本质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私,在基层,特别是县一级的人大代表中存在滥用豁免权成为“护身符”的情况,豁免权是保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了保护公益而免遭打击报复,并非肯蒙拐骗,乃至胡作非为的避风港,往往因为个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

  人大代表有豁免权不稀奇,许多国家都给予了民意代表这种权利。但是,豁免权并非特权,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一己之私。请看我国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大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请注意“打击报复”这几个字。当人大代表为了维护公益在履行职责时,确实可能触及利益阶层的反弹。有了“豁免权”这个尚方宝剑,才能安心地为民服务。而人大代表被打击报复这种事情,也并非天方夜谭。但是反过来,人大代表并非为了履职,而是真正的违法犯罪了,并不受豁免权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现行犯是例外。“人赃并获”下,基本上排除了民意代表是被人挖坑下药,又何来豁免呢?走司法程序就行。

  细数近年来新闻报道过的相关案例,滥用豁免权的主要是县一级的人大代表。如:2014年,上海警方抓获一醉驾男子,他的身份是福建省周宁县人大代表的身份,当地人大拒绝了警方提请拘捕的要求;2015年,法院曝光一名叫朱剑锋的“老赖”恶意拖欠2亿元执行款,朱的另一个身份是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大代表,他所在人大拒绝了义乌法院关于对其进行司法拘留的申请……凡此种种,不一而足。用“人大代表+不许可逮捕”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的也大部分是县一级的案例。

  区县基层,离普通百姓最近。如此滥用身份,影响自然恶劣,动摇的是普通百姓对法治的信心。那么,就彻底地废除豁免权吗?这便因噎废食了。豁免权本身属于现代民主制度里的好机制,是权力相互制衡的体现。若废除,难保以后出现另一个故事,某人大代表兢兢业业地为本选区选民服务,却因得罪丑恶而被陷害,最后锒铛入狱。好人没有好报,这也十分打击人的信心。怎么办呢?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条例》,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的监管力。

  首先,需要在制度安排上阻止区县人大肆意妄为,动不动便毫无理由地不予许可拘捕。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人大该怎么做毫无程序性的、细节性的规定,自然容易让人钻空子。反过来,一个完善、规范、有理有据的书面回复,也能够起到扬善的作用——倘若代表真是为了公益而被陷害打击,人大对其的保护充分地彰显出善与正义,是鼓舞人心的力量。

  其次,要有事后的救济程序。倘若人大屡屡拖延并拒绝公安机关的拘捕申请,那么“拖字诀”的最后结果是后者被迫放弃,毫无办法。一手遮天便容易无法无天。然而,这便是目前的残酷事实。到底应该怎么办呢?建立复议、救济机制很重要。这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也就是说,由市一级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向市一级的人大提出复议申请,是个可操作性很强的办法。也许也有人会担心上下相护,那么可以将最终裁决权交到最高级机构手里。(九三学社新疆区委 撰稿:申亚峰 责编:李安民)

编辑:郭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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