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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关于加强新疆城区货运及特种车辆尾气排放治理工作的建议
2017-08-24 来自: 统战部

一、目前现状近年来,新疆城区机动车保有量日益增多,尾气排放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以首府城市乌鲁木齐为例,根据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机动车污染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数据显示,在对乌鲁木齐空气污染中,汽车尾气污染占到了30%。通过进一步对全市各类型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发现,货运及特种车辆氮氧化物排放因子最大,占机动车总氮氧化物排放因子的60.75%,是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罪魁祸首”。目前,乌鲁木齐货运及特种车辆已达7.6万辆。此外,每天还有数以万计的其他地州、省外车进入乌鲁木齐市和过境。高油耗和污染物高排放,对空气的污染已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治理货运及特种车辆尾气排放任重而道远,刻不容缓,已成为洁净新疆建设的重要一环。

二、存在问题

1.立法滞后,监管无力使执法部门面临尴尬一是立法滞后

乌鲁木齐作为新疆首府城市于2011年才开始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排污量较大的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依旧停留在2009年7月1日起执行的GB 14762-2008国标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直到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执行GB 20891—2014国标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的中重型柴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因油品与发动机技术储备问题而一再延迟。二是全疆没有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的联网系统。货运车辆长期在注册地以外地区运行、审验,部分地州环保部门并没有与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验的工作,部分车辆无法保证定期参加环保检验,其排气污染情况无法得到有效监控。

2.排放标准与实际排放严重不符

(一)各地政策执行不统一使部分不达标车辆落入我区。

(二)利益驱使车主车辆超载加重尾气污染。由于运价偏低,货运车主为了利益,致使货运车辆普遍存在超载现象,增加了车辆的负荷,长期超载行驶增加了尾气排放。

(三)尾气检测方法有名无实。乌鲁木齐市对货运车及特种车辆采用自有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车辆的排气烟度值,主要目的是甄别高排放车辆,与车辆周期行驶过程中实际排放量差异大,可比性较差,目前使用的检测方法无法核算货运车及特种车辆(柴油车)的具体的排放量。

3.取缔黄标车任务艰巨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乌鲁木齐于2017年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的4.4万辆黄标车,目前已淘汰2.9万辆,还有1.5万辆没有淘汰。

三、对策与建议1.健全立法,推进环保制度一体化一是在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和尾气检测制度的同时,应鼓励推广使用低污染低排放的车辆,实施IC卡的机动车身份证管理制度,对所有车辆进行初始登记。尽快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实现车辆超标排放处罚信息异地共享。二是严格环境执法,公安交通部门将机动车尾气检测列入年检内容,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要强制实行尾气治理,安装净化装置,须报废的车辆应坚决停止使用。三是对外地转藉过户车辆视同新车上牌办理,其排放必须达到当时新车上牌的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2.加强监管,严格车企行业准入市场。

一是根据工信部最新出台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考核不达标的车企将进行通报,并禁止批准其扩产项目以及登记销售新产品。二、建立全疆范围内车辆品牌新车的抽检机制,向北京市等发达地区学习建立机动车排气排放分析实验室,对新生产车辆定期抽检,严格把控新车准入关口,从源头监管机动车排气污染。

3.加强执法力度,加快取缔黄标车一是黄标车退出市场,取缔车托现象,就必须有政策补贴,避免因取缔黄标车造成的损失。二是根据制定的相关措施实现区域限行,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黄标车闯限行、禁行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车辆的执法力度,减压黄标车活动空间,引导群众主动淘汰。三是严管黄标车“两个不检”即对黄标车不予环检、不予安检,使黄标车不能合法上路行驶。“两个不准”即对黄标车车主申请过户手续的,不予办理;对黄标车申请异地年审的,不予委托。(民进新疆区委会 责编:徐占林)

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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